关于规范成都校区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含社会用工)
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的《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和成都市的社会保险征缴规定,在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必须由用人单位在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目前,我校的大部分职工的社会保险个人保费在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一是按照国家、省、市的法律和规定执行,依法实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社会保险个人保费可在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由于经费渠道不同,目前只有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含社会用工)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管理的程序尚未规范。四川省劳动监察总队来我校监察后,对此做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经研究,从2014年1月1日起,人事处劳资科、社保中心和计财处会计科、电算化科通力合作,决定对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管理的程序进行规范,程序如下:
1、每月21—23日,由二级单位向人事处劳资科按照规定格式(详见附表)报送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含社会用工)的工资表(务必明确出资经费项目卡号),由劳资科负责编制“Z”字头的工号、审核最低工资标准、统计工资合计等。
2、每月24—25日,社保中心接劳资科转来的二级单位上报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含社会用工)的工资表,审核和统计单位、个人社保费和社保代理费等。
3、每月26—30日,计财处接社保中心转来的二级单位上报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含社会用工)的工资表后,于次月2日办理工资发放(若遇特殊情况顺延)、单位和个人社保费以及社保代理费的转款等手续。
4、遇到寒、暑假,按照以上程序提前10日报送相关人员信息;2和8月,延后处理。
特此通知。
人事处 计划财务处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来源:彭云